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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应高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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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1 12: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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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应高度一致
一城.jpg 据报道,针对近期多幅上海地块出让须知中提及的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引发的关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作出回应:规定仅针对土地出让期满,因公共利益需要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地块。
所谓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申请是否获得批准依照什么标准,谁说了算?无论如何,上海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处置方式的地方规定,都必然受到舆论的普遍质疑。因为按此规定,这些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未到期,还处于拍卖阶段就提前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将被自动收回。这如何谈得上,因公共利益需要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地块。不仅如此,对房屋业主的补偿主动权,也掌握在土地出让人手中。
若此,规定的不公平是显然的,业主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明显伤害。其实,在《物权法》出台之前,公众就曾一度对房子未来的命运担忧。好在最终出台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有地才有房,空中楼阁是不存在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和房屋产权高度一致。如果必须符合非公共利益,还必须申请续期获得批准才不收回,那土地是否能续期的主导权完全掌握在了相关部门手中。不言而喻,上海的地方规定,其法律效应低于《物权法》。如果其规定和《物权法》冲突,理论上应该按照《物权法》执行。
谁也不愿意自己的房子未来处于不确定性中。当现实中真的出现类似纠纷时,最终由谁来公正仲裁,谁来保证业主的权益?在地方规定面前,任何独立的个体恐怕都难以应对。因此,不能等到类似问题发生之后,才开始考虑对策。回溯《物权法》备受争议的出台过程,这个问题很早其实就被争论过。最终的《物权法》将这个问题抛给了未来,作为立法的一种智慧,这么做并非不可。其实不仅《物权法》如此,《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原先的法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无偿自动续期,但几经艰难博弈后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
有偿还是无偿续期,什么规定说了算,甚至像上海这样硬是规定无偿收回是否也有可能?从地方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程度看,未来的博弈必定还很艰难。但是公理应该战胜权力的自利,作为利益调整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的权属、收益,应该朝着对公众的保护角度转变。土地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资料,土地制度必须保证全国的统一,绝不能任由地方上私自规定。如果上海和一些城市将生米煮成熟饭,这一恶劣示范或将被纷纷效仿,成为普遍性的游戏规则,到那时解决起来难度将更大
发表于 2012-7-1 17:3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子房产证都没办呀
发表于 2012-8-15 20:44: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坝六队 发表于 2012-7-1 17:30
老子房产证都没办呀

老乡,,,房产证还是尽快办了好,,
发表于 2012-8-16 19: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想早点办了呀,他妈的听说有几道程序没通过呀。
发表于 2012-8-16 23: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坝六队 发表于 2012-8-16 19:11
我也想早点办了呀,他妈的听说有几道程序没通过呀。

找人找关系哈,,
发表于 2012-8-17 14:3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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