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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公开]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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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6 16:3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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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
★检查范围: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场所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申报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须先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或报经验收备案、或经验收备案抽查合格。
★申报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在重庆消防网www.cqfire.com上下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含场所所在楼层平面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时,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发表于 2013-3-26 19:2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学习了 这样一目了然 多了

再也不担心 说起消防要来检查,就得动员全企业各个部门员工和全家老小提前突击做迎接检查的事情了。

  一听说要检查,不晓得检查什么内容,结果搞得全体都诚惶诚恐的。
发表于 2013-3-26 21:2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前两天还有朋友问我要这个东东,现在正派上用场了
发表于 2013-4-20 18:48: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  学习了
发表于 2013-5-3 07: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设置点消防知识帖子,如应急逃生以及各种器材的使用、防火装饰的选用和鉴别等等
发表于 2013-5-7 21:04:32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13:} 又普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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