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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公开] 巫溪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大督查专项行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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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4 16:3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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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大督查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严厉打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提升社会火灾防控能力,确保火灾形势的持续稳定,县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大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必须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照《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程》,认真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
二、各单位、场所要按照以下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一)建筑、场所必须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单位、场所必须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要依法履行职责;必须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
(三)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防火分区分隔完整到位,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持畅通。
(四)建筑消防设施必须齐全,加强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消防控制室必须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要熟悉设施操作和岗位职责,严禁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擅自脱岗。
(五)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材料、建筑保温材料严禁违规使用可燃材料;外墙门窗上严禁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严禁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
(六)“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一种或几种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必须依法搬出住宿人员或采取相应消防安全保护措施。
(七)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公共建筑和粮食储备基地等火灾高危单位必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采取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三、7月20日前,各单位、场所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当地乡镇、街道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县公安消防大队将通过“重庆消防网”等互联网媒介予以实名公布。
四、社会各界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可通过“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投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对核查属实的案件举报人予以奖励。
五、专项行动期间,有关部门将加大对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久拖不改的火灾隐患和屡禁不止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予以重罚,并通过媒体进行实名曝光。
特此通告
           巫溪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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