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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证属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受到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受到消防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 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情节分为一般和严重两个等级。 (一)有以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之一且逾期未整改的,作为情节一般认定,信息发布期限为6个月至1年: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2.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3.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4.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5.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6.占用防火间距; 7.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8.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9.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10.使用不合格、不符合市场准入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11.建筑构件、材料或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不符合标准; 12.装修、装饰材料未依法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二)有以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的,作为情节严重认定,信息发布期限为1年至3年: 1.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2.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 3.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4.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 5.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6.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竣工消防备案; 7.已备案的消防设计审核变更后未再备案; 8.擅自变更已经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 9.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 10.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11.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12.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1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 14.未依法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 15.未根据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逾期未改; 16.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逾期未改; 17.高层建筑中住宅改建为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逾期未改;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月5日前上报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经总队汇总后,在每月15日前在重庆消防网警务公开版块中统一发布。未经总队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或删除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届满后由总队予以删除。 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后,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由原认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向总队提交调查报告。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消防行政处罚被变更、撤销或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信息有误的,由原认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申请上报总队。总队应在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撤销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并在原信息公布范围内予以说明公示。 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后,当事人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经当事人申请,原认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查并上报总队。总队确认后可适当缩短其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但最短公布期不得少于3个月。 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后,对于拒不改正消防违法行为或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或个人,经原认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总队确认后可适当延长其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但最长公布期限不得超过3年。 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后,单位注销的,原认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将情况上报总队,由总队对相关信息予以删除。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建立辖区内社会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档案,记录社会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变更以及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对已公布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的单位和场所,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将其作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加大消防监督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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