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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8日,巫溪县公安消防大队在对位于巫溪县朝阳镇朝阳街道167号的巫溪县朝阳镇卫生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以下火灾隐患: 1、医院门诊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未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10.2条之规定; 2、安全出口数量不足,不 符 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8.2条之规定; 3、封闭楼梯间未形成,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13.1条之规定; 4、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2.1.5条之规定。 该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 A 6 5 3 - 2 0 0 6)第6.1.3 2`条、6.1.3 3条、6.1.3 9条及6.1.4 3条的情形,根据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重大火灾隐患的综合判定规则第6条的规定,经巫溪县公安消防大队集体研究讨论,综合判定以上单位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五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2016年7月29日,县政府同意将巫溪县朝阳镇卫生院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况予以挂牌督办,并于2016年9月20日前整改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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