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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公开] 人员密集场所电气火灾防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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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8 19: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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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人员密集场所电气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电气火灾防范通告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场所的电气消防安全管理。
二、人员密集场所应制定用电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电工,加强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维护管理,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检测,及时消除电气火灾隐患,开展安全用电教育,宣传扑救电气火灾知识,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当每日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应当在营业期间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重点查看有无违章用电情况;商场、市场和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按规定关闭电源。
三、人员密集场所电表箱、配电盘(柜)等设置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电表箱、配电盘(柜)等应固定在不燃材料上,与可燃材料保持安全距离;电表箱、配电盘(柜)、电缆井等部位应采取锁闭措施,严禁在内部或周边存放可燃物品;电缆井每层楼板处和连通其他区域的孔洞应封堵严密。
四、人员密集场所电气防火要做到“两认准”。认准合格电器产品,核实电器产品合格证、3C认证等标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和“三无”电器产品;认准电气从业人员专业资质,电气施工、安装、维修、改造应由专业电工实施。
五、人员密集场所日常用电要落实“五不”。不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不在同一插座上同时插接空调、电暖气、电磁炉、电水壶、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不在楼梯、走道、门厅等公共区域存放杂物、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要“飞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器(除冰箱等长电设备外)不长时间处于通电待机状态。
六、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拨打“119”报警电话,采取正确的自救逃生方式;扑救电气火灾应先断电、后处置,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公民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可拨打“96119”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本通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巫溪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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